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
法定代表人:毕建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商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87500元,利息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卷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商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