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毕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俭,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万峰综合大市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大市场院内四楼。
负责人:李永珍,该工程指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辉,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万峰综合大市场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万峰综合大市场工程指挥部双方在工程价款的给付数额、以房抵款协商履行情况(包括对青冈长城26号楼不认可613,216元部分以及26号楼三楼部分)、公摊费用承担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维修费用的履行情况、涉案外人管理费的责任主体及约定履行情况等方面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给付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履行、给付等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广彬
审判员 孙 妍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继超
书记员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