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14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金盘亭。
法定代表人:董思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15元、上诉人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7.4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君精
审判员 邱丽琴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