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2执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79634524D。
法定代表人陈文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铁芳,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住所地武夷山市三姑仙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173025915。
法定代表人王亿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福兴,男,武夷山华彩大酒店承包人,住武夷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78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782执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度假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2900元。为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金130000元得以执行和本案的诉讼费1950元及执行费950元的收取,依法应予解除冻结并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上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款和支付本院的诉讼及执行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度假区支行14×××25账户上的存款1329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度假区支行14×××25账户上的存款13290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坤明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