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79634524D。
法定代表人陈文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铁芳,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住所地武夷山市**姑仙馆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173025915。
法定代表人王亿钦,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78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管理费、违约金共计1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应予强制扣划该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夷山华彩大酒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度假区支行14×××25账户上的存款82075元(含本案执行费2075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用途:法院执行款)。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