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83221-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005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683221-3)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88953.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