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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357号
原告:临海**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曹山村3-26号。
经营者: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青石集镇。
法定代表人:唐焕林,系总经理。
原告临海**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临海**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计1669元,由原告临海**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陈红星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蔡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