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7066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7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陆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屠海林,男,1955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屠海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08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屠海林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保全信息。
2、2017年08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7年09月0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屠海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09月15日至2019年09月14日)。
4、2017年09月04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2017年09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屠海林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扣押至法院停车场。后本院依法裁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屠海林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最终以205100.00元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17092.00元,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49117.25元,实际执行到位117092.00元,剩余1132025.25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