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3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89971972。
负责人:陆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硕,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X226X52699、票面金额柒拾贰万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捌角柒分(727948.87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大坪支行,收款人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1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大坪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濯非
审 判 员 吴 庆
审 判 员 何 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之华
书 记 员 钟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