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保6325号
申请执行人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3758648P。
法定代表人庄丹。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16栋10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56850259-9。
法定代表人王守照。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6执保6325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390808元的财产,并提供等额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19账户内的存款;
二、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16栋7楼的机器设备。
以上冻结、查封财产以人民币1390808元为限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瑞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