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保兴,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士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430,80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对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诉讼费14,14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849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述文书及邮政特快专递均因名址不明、有误等因素被退回,故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但至期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理财、车辆、社会保险、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数次查询。
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轮候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账户无相应足额余额可供执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且,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以及同年4月20日分赴江苏苏州以及徐州公安机关文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苏E2XXXX车辆一辆,文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7XXXX、苏C7XXXX以及苏CWXXXX车辆三辆,目前未能实际扣押,前述车辆下落未明,该轮候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执行人后续如需继续冻结、轮候冻结银行账户以及继续轮候查封前述车辆的,应于本次轮候查封或者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逾期提交前述书面申请材料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担自负。
除此之外,未发现前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两被执行人尚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或者被告的案件未能了结。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追查和曝光,并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刘海林
审判员 滕卓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