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9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16栋10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2***9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3758648P。
法定代表人:庄丹。
上诉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729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鸿创鑫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婧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