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2民初1565号
原告: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楼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7237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集庆门大街268号02栋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157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02506C。
法定代表人:唐健聪,董事长。
原告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