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申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4398号之一
原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康健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昕,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争议已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闫冉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