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2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6层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唐健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澄,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综合考虑,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