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66号
申请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36。
法定代表人:唐健聪,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1号5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芳萌。
申请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93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8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93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34元,由申请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献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汪悦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