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694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聪(Tong,KinChung),董事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8272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9月9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84398号民事裁定,将原告起诉案件移送本院处理。被告亦不服上述裁决书,先于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而且该案立案在先,案号为(2019)京0105民初8599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后受理的案件应并入先受理的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8599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旭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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