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15565X。
法定代表人:刘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增然,男,壮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扶绥县驮丁屯。
负责人:何连飞,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绥县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扶绥支行城南分理处账号为20×××24的存款1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