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15565X。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住所地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
负责人:何连飞,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绥县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驮丁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驮丁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分别为68966.2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驮丁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驮丁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驮丁村民小组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1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对已扣划的执行款110000元,该款需支付(2020)桂1421执1667号案件执行款36736元、执行费934元,(2020)桂1421执1668号案件执行款55693元、执行费1468元,(2020)桂1421执1669号案件执行款14851元、执行费31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驮丁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230.2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934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罗惠民
审判员 韦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