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民初39号之一
原告: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15565X。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东,广西三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E4栋E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40156N。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东,广西三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99元,减半收取计5599.50元。
审 判 长  罗爱彬
人民陪审员  阮志清
人民陪审员  黄翠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洁
书 记 员  李陆赵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