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52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懋伟,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青龙路126-1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0771132737。
法定代表人:叶冠英。
被告: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15565X。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西68号滨江园高层公寓2号楼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4637546N。
法定代表人:兰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太亮,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太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
家茂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太亮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98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能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人民陪审员 陆月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覃胜培
书 记 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