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52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懋伟,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青龙路126-1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0771132737。

法定代表人:叶冠英。

被告: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15565X。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西68号滨江园高层公寓2号楼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4637546N。

法定代表人:兰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太亮,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太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

家茂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西扶绥东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太亮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98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能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人民陪审员  陆月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覃胜培

书 记 员  黄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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