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城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安屯村龙蒙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待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崇左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0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向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待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信息如下:1、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无银行存款且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百色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庆将无工商登记信息;5、除以上信息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班利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