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江区中塘乡人民政府与重庆市黔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4民初6040号
原告:黔江区中塘乡人民政府,住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中塘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37456。
负责人:***,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西路112号。
第三人:安波,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黔江区中塘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重庆市黔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黔江区中塘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重庆市黔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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