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39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圣勇。

本院在审理***与***、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