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1601号
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工业园创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27165331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5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19806601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阳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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