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02民初372号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638元,撤诉减半收取1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