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02民初372号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638元,撤诉减半收取1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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