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02民初372号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638元,撤诉减半收取1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