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科教城122-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大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大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然该份合同系伪造的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多次供应透水砖,2021年7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货共计161700元”,然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根据被申请人自认,认定“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向被申请人支付30000元、8000元”,该认定违反了自认制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多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望贵院鉴定公章真伪,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得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甘肃大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然该份合同系伪造的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等主张,本案在再审申请审理期间其公司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振川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