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649号
原告:***,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花,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科教城122-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茂元,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茂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胜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爱花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