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文欢,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科教城12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