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0103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凌子臣,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科教城12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被执行人甘肃新时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项全部缴清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肖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苗东凯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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