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优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
被执行人:洛阳优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西路29号王城大厦东座1506-1508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敏。
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马爱琴,女性,1953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性,197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范晓敏,女性,1975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优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马爱琴、董宇武、范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9月28日对马爱琴、董宇武、范晓敏办理了拘留手续,因暂时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实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董宇武名下有豫C×××××的丰田牌汽车,范晓敏名下有豫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豫C×××××的大众汽车牌。我院于2020年9月24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
2020年8月5日,本院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2020年8月14日,本院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董宇武、范晓敏、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根据本案情况,我院于2020年9月8日轮候查封了董宇武、范晓敏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洛龙区××南侧××街××小区××房产、××房产;轮候查封了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路×号××大厦×号房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193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