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一斌,男,1965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王义武,男,1970年4月26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197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马爱琴,女,1953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柳,男,1984年3月2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范晓敏,女,1975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惠琴,女,1954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金枝,女,1957年04月25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龙区李楼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龙区龙门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东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王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晓敏。
被执行人: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李楼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一斌、王义武、董宇武、马爱琴、刘柳、范晓敏、张惠琴、刘金枝、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范晓敏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并依法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2021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非首冻。
本案执行标的为29200.98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743.15元,尚余27457.8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