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
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科技园开元大道2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司江龙,男,1968年6月0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69年1月2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王迪,男,1971年7月18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于宏,女,1976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范晓敏,女,1975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197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马爱琴,女,1953年10月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及网络资金共计3906.72元已扣划,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董宇武、马爱琴名下网络资金均为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洛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车辆,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车辆,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车辆,司江龙名下豫C×××××号车辆,张丽娟名下豫C×××××号、豫C×××××号、豫C×××××号车辆,于宏名下豫C×××××号车辆,范晓敏名下豫C×××××号、豫C×××××号车辆,董宇武名下豫C×××××号车辆。
3、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产,张丽娟名下洛房权证市字第××、00××40、00××99、00××55、00××16、00××97、00××98号房产,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20××16号房产,司江龙名下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产,***名下坐落于洛阳市,于宏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三号街坊美景嘉园南院2幢1-1603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范晓敏名下与董宇武共有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范晓敏名下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洛房权证权证市字第××号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司江龙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王迪、赵新苗、丁继升、闫路路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名下财产线索。
三、通过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查了解、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踪迹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东座15楼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和询问,未找到洛阳**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现场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关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均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3件,上述现场调查及关联案件情况也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均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琴、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琴、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琴、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906.72元,债权尚余3910362.7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2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司江龙、张丽娟、***、王迪、于宏、范晓敏、董宇武、马爱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贾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