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3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负责人:吴鹏,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3908189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576XH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9677541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8974336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112882666;
法定代表人:范晓敏,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57354;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9969178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惠琴,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义武,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金飞亚照明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张惠琴、王义武、董宇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10、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余额1258.7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为申请人办理退款手续;被执行人董宇武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张惠琴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街坊××房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工区××路××王城大厦××号房××处,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2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494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258.71元,尚余4938741.2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