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伟。
被执行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李楼镇二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被执行人: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东山宾馆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被执行人: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李楼镇二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王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爱琴。
被执行人:刘金栓,男性,1954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王义武,男性,1970年04月26出生,汉族,住洛龙区。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性,197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3月2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马爱琴,女性,1953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刘金栓、王义武、董宇武、**、马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8)豫0305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豫C×××**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到洛阳市车辆管理所对以上车辆查封,因未发现车辆行踪故并未实际扣押。发现马爱琴网络资金存款共计×××元已冻结,**网络资金存款共计×××元已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董宇武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房权证市字第**)董宇武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房权证市字第**)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据(2018)豫0305财保427号轮候查封了董宇武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房权证市字第**)武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房权证市字第**)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作出执行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东创枣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北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元,刘金栓、王义武、董宇武、**、马爱琴处以罚款××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赵 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