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87号
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30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远山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5971736W,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中心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