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7602号 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30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住所地山东省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变压器公司)与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风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电力变压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骏风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骏风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807400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根据2019年12月28日、2020年5月14日所签两份合同,骏风电子公司向电力变压器公司购买变压器,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840万元、2507400元。电力变压器公司已经按约交付变压器,但是骏风电子公司至今欠货款4807400元。 被告骏风电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2月28日,电力变压器公司与骏风电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出售250台油浸式变压器,单价33600元,总价840万元;电力变压器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湖北中心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付款方式为国网背靠背付款,或货到票到不超过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款;骏风电子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20年4月15日至20日,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交付250台油浸式变压器。2020年6月22日,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84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0年5月14日,电力变压器公司与骏风电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出售180台油浸式变压器,单价13930元,总价2507400元;电力变压器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湖北宜昌中心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付款方式为国网背靠背付款,或货到票到不超过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款;骏风电子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20年9月8日至14日,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交付180台油浸式变压器。2020年9月22日,电力变压器公司向骏风电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507400元的增值税发票。 骏风电子公司共计付款610万元,至今欠电力变压器公司4807400元。 本院认为:电力变压器公司与骏风电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电力变压器公司已经按约交付了标的物,也足额开具了发票,骏风电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807400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29.5元,由骏风电子公司负担。电力变压器公司已预交该款,骏风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电力变压器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