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726号之一
原告:江苏锡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果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锡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锡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