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初111号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冻结瑞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78700.9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78700.92元,如账户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山有梅人民陪审员**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