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75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021071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四街9号(四方大厦6层)。
被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309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担保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350250229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2000号。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四方致捷开关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南京四方致捷开关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冻结南京四方致捷开关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南京四方致捷开关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2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金额为1722200元。担保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自愿以其名下的建行湖州市分行营业部3300××××8888账户存款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1722200元的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0××××0071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名下的建行湖州市分行营业部3300××××8888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2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浦湖焉
人民陪审员  龚宇恩
人民陪审员  吴良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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