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号统建管理办公室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达红,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22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45,768.58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857.69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2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626.2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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