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添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105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四方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添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柿园路169号帝标大厦A座6B。
法定代表人:张雪。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添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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