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民初311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道东鑫果园。
法定代表人:徐曼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撤回对被告辽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431.00元,减半收取1215.50元,由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黄录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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