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4063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四方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 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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