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337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
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