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
被告北京友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友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三十一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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