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与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0836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竹木建材市场商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56847C。
投资人:周双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告: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15791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与被告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于2019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92元,减半收取为1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旺邦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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