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

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50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玉洁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委会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0627698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此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