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

 

原告:永康市星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前仓花园山背。

法定代表人:李发升,总经理。

被告:徐紫珍,女,19707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205号。

本院于20081222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康市星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1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康市星超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各种果壳箱的厂家20071114被告徐紫珍向原告定购各种型号果壳箱,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975元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依法判令: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紫珍辩称:双方买卖经过事实,但欠款6975元已支付给原告信任没有

经审理,原告否认已收到欠款声称如果即使没有自己习惯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徐紫珍支付原告永康市星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975元,限2009330日前付清。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再追究。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康市星超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