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

***、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
法定代表人:姜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普劳人仲裁(2018)99号仲裁裁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98.2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届满至2022年4月12日。
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普兰店市房地产修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张 兵
执 行 员  戴世庆
法官助理  徐德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雪玲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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